广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7-17 点击量:
用工单位保安履职致人损害担责赔偿:原告郭某某驾驶船舶停靠在某船厂码头转载货物,由于船舶缺少日常供给,郭某某及其女儿、女婿下船购物。在通过船厂厂区时,被船厂保安拦住去路,要求出示工作证,并询问在厂区为何未穿厂服、未戴头盔,继而双方发生争执并纠缠。该保安通过对讲机声称有人不服从管理,呼叫保安队长支援。
保安队长即带领沈某某等几名保安赶到现场,不明就里的沈某某拳击郭某某面部,致原告右眼受伤。经公安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为此,保安沈某某于同年6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船厂赔偿原告郭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5384.59元的80%,即84307.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