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保安公司 发布时间: 2022-07-17 点击量: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环节,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八章和一个附表。
(一)总则。总则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管理品种的调整机制、主管部门、主要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生产、经营管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分别具备五个条件。对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生产、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业务的,应当在11月1日起的6个月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许可;否则,一律不得继续从事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业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三)购买管理。对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对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对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四)运输管理。对跨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别向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五)进口、出口管理。对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进口、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六)监督检查。按照“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责任。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和个人违法条例规定的,可给予没收、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规定了许可证印制和施行时间。许可证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九)附表。条例列出了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将列管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分成三类,第一类12种,第二类5种,第三类6种。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条例》的主要管理制度
(一)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条例》将列管的23种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均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对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经营和购买实行备案制度;对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实行备案制度。
(二)实行分部门管理制度。根据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购买、运输由公安机关负责管理;进口、出口由商务部门负责管理;通关、关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监管,由海关负责;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三)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为了方便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管理需要,《条例》规定了不同的管理级别。如,对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对第二类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分别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向省级公安机关申请许可;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向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三、几项特殊的管理规定
(一)向重点国家或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向毒 品 制造、贩运情况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要求,《条例》规定,对向毒 品 制 造、贩 运 情形严重的国家或者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本条例列管品种以外的其他化学品的,可以在国际核查措施以外实施其他管制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规定、公布。
(二)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特殊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条例》规定,对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单方制剂,由麻 醉 药 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对麻 黄 素 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从事进口、出口业务。
(三)便民利民的相关规定。为了减少行政许可,方便社会生产生活,《条例》规定,持有麻 醉 药 品和第一类精 神 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无须申请购买许可证;个人自用购买少量 高 锰 酸 钾 无须备案。
此外,易制毒化学品中的有些品种,同时也是危险化学品或者国家监管的药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做出规定,草案对此作了必要的衔接,即:对属于危险化学品和药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和药品的有关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四、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物的化学原料及配剂。易制毒化学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化工原料,流入地下毒 品加工厂也可用于制造 毒 品。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制,1988年,联合国制定了《禁止非法 贩 运 麻 醉 药品和精 神 药物公约》(以下简称《八八公约》),经修正的附表中列管了23种易制 毒 化 学品。我国即将施行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管了22种易制毒化学品和1个麻 黄 素类物质(注:《条例》将《八八公约》中单列的麻 黄 素、伪 麻 黄 素、去甲 麻 黄素三种,以及我国增列的消旋麻 黄 素、甲 基 麻 黄 素、麻 黄 浸膏、麻 黄 浸 膏 粉等合并成麻 黄素类物质,并增列了公约中未管制的黄 樟 油和三氯 甲 烷两种)。在被列管的易制毒化学品中,有用于制造海 洛 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 酸 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 黄 素、伪 麻 黄 素、去甲 麻 黄素、1-苯 基-2-丙 酮、苯 乙 酸等;制造 摇 头 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 酮、黄 樟 脑、异 黄 樟 脑、黄 樟 油、胡 椒 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 锰 酸 钾;制造致 幻 剂 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 麦 角 酸、麦 角 胺、麦 角 新 碱;制造安 眠 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 酰 邻 氨 基 苯 酸、邻 氨 基 苯 甲 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 苯、丙 酮、甲 基 乙 基 酮、乙 醚 等溶剂。